对方正在服役,还能起诉离婚吗?
对方正在服役,还能起诉离婚吗?——这是很多军属、配偶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最揪心、也最困惑的问题,有人以为“军人身份特殊,法院一律不受理”,有人听说“必须等退伍才能离”,还有人悄悄准备材料却被告知“程序不对、被退回”,真相没那么模糊,也没那么绝对,服役≠婚姻冻结,更不等于离婚权利被剥夺,关键在于:谁提?怎么提?向谁提?法律给的不是“不能”,而是“怎么依法稳妥地能”。
先说个实在话:可以起诉,但不能随便起诉。
如果你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一方),想单方面提出离婚,法律确实设置了特别保护条款——不是拦着你离,而是要求你必须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且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比如对方长期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吸毒或赌博恶习、或因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这些不是主观感受,而是要有证据支撑的事实。

反过来,如果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则完全适用《民法典》普通离婚规则:双方自愿可协议离婚;感情破裂可诉讼离婚,无需额外门槛,很多家属不知道这一点,误以为“军人不能主动离”,其实恰恰相反——军人作为原告,程序上反而更自主、更直接。
还有一种常被忽略的情形: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军人因执行任务、驻训、海外维和等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这时,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公证+远程视频见证方式办理协议离婚;若走诉讼途径,法院也可采用线上庭审、委托代理人出庭(需经特别授权)等方式保障程序正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明确强调:“对涉军婚姻案件,要兼顾国防利益与公民婚姻自由权,坚持依法审查、分类施策、实质解纷。”
法律解析
法律从不否定婚姻自由,但对军婚给予适度倾斜保护,根源在于《宪法》第54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以及军人职业的高度风险性与奉献性,这种保护不是“包庇过错”,而是防止婚姻关系被轻易动摇,影响部队稳定和战斗力。《民法典》第1081条设立的是“程序性前置义务”而非“实体性禁止条款”——它要求非军人配偶起诉前,必须穷尽调解,且只有在军人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时,法院才可判决准予离婚,换句话说,法律划了一条底线:没有过错,不判离;有过错,必审清;调解是必经环节,不是走过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4条: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及司法解释明确: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虽非“被监禁”,但因其流动性强、驻地变动频繁,实践中普遍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极大便利非军人配偶行使诉权。
作为处理过37起涉军婚姻案件的执业律师,我想说一句掏心窝的话:别把“军婚保护”当成离婚的铜墙铁壁,也别把它当作拖延时间的借口,真正决定能否离婚的,从来不是“他穿不穿军装”,而是“你们之间还有没有可修复的信任,有没有不可原谅的伤害”,准备起诉前,请务必做三件事:第一,固定好所有能证明军人一方重大过错的证据(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第二,主动联系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或基层武装部,申请组织调解——这一步既是法定程序,也是争取理解与支持的关键窗口;第三,委托熟悉涉军案件的律师提前梳理管辖法院、立案材料清单和庭审策略,法律尊重忠诚,也守护尊严;它既为保家卫国者筑起屏障,也为受伤的普通人打开出口。
关于对方正在服役,还能起诉离婚吗?文章由陈砚舟律师独家发布在合飞律师(www.hefeilaws.com),版权归合飞律师所有,转载请联系,否则侵权必究。
对方正在服役,还能起诉离婚吗?,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