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继承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继承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的范围亦涵盖拟制血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代位继承适用于两种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恢复其继承权。
二、民法典关于继承公证
民法典未直接规定“继承公证”,但公证可作为确认继承权的有效方式。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办理。公证遗嘱效力与自书、代书等其他形式遗嘱一致,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实践中,办理房产等遗产过户手续时,相关部门常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交被继承人、遗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如有)等材料,公证机构审查材料真实性与合法性后,出具公证书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公证放弃继承的证明力更强。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公证可作为受遗赠人作出接受表示的有效形式之一。
三、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继承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欺诈胁迫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丧失继承权。后三种情形中,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可不丧失继承权。
3. 继承权行使规则: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未表示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放弃,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4.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 遗嘱继承与遗赠: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赠给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等,需符合相应法定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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