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继承遗产的规定
一、民法典有关继承遗产的规定
1. 继承开始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或依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包括收入、房屋、储蓄、投资收益、中的财产权等。
2. 继承方式及效力顺序: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遗嘱继承、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3. 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继承权丧失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存在后三种情形且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宽恕或遗嘱列为继承人的,可不丧失继承权。
5. 遗嘱形式包括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每种形式需符合法定要件(如代书、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在场),口头遗嘱仅危急情况有效,危急解除后失效。
6.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书面表示;遗产分割应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效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民法典有关的条款
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继承的核心规定如下:
1. 遗产范围: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2. 继承效力顺序: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 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效力优先。
5.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特定行为的,丧失继承权;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恢复继承权。
三、民法典有没有规定继子女继承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继子女的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享有继承权的核心前提是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
形成扶养关系的常见情形包括:1. 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承担了义务,如提供生活费用、支持、日常照料等;2. 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如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等。
若继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扶养关系,则不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不影响其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继承权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同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有权依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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