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子女继承权
一、民法典关于子女继承权
1. 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与继父母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 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配偶、父母共同参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3. 养子女因关系成立,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通常无法继承生父母遗产;但若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分得适当遗产。
4.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同时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5. 子女存在以下情形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存在上述行为后,若子女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继承权可恢复。
二、民法典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财产或权利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1. 非法财产。遗产需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被依法没收或追缴的财产等非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得继承。
2. 人身专属性权利。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无法脱离人身单独存在,不得继承。
3.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若保险合同明确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4. 。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生活补助,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并非遗产,不得继承。
5. 。使用权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依法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房屋享有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
6. 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如基于扶养、、关系产生的人身专属性请求权,不得继承。
以上内容明确了民法典框架下不得继承的遗产类型,需结合具体情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三、民法典规定不能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其中,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但前两项情形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即便被继承人作出宽恕意思表示,也无法恢复其继承权。
需明确的是,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需经人民依法确认后,方可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未经确认的,不能直接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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