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外甥侄子有继承权
一、民法典外甥侄子有继承权
1. 外甥、侄子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范围(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常情况下不直接享有继承权。
2. 民法典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若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该兄弟姐妹的子女(即外甥、侄子)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为其已故父母应继承的份额。
3. 上述代位继承的适用前提是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需满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并非所有情况都能继承。
该规则是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补充,旨在解决无近亲属继承人时的遗产归属问题,保障遗产在家族范围内传承。
二、民法典无权
无继承即法定继承,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存在例外情形: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三、民法典下的
1. 遗产范围: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包括房产、存款、中的财产权等,法律规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2.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遗嘱形式与效力:认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六种形式。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需记录姓名或肖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4. 代位继承规则: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 继承权丧失与恢复: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行为的,丧失继承权;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或遗嘱列为继承人的,恢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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