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继承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继承的规定
1. 不动产继承的遗产范围限于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的不动产,如房屋等,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继承方式优先级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或遗赠,遗嘱继承或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3.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 遗嘱继承需符合法定形式,包括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遗嘱需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5.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无需登记;但处分该不动产时,需先办理物权登记,否则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6. 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份额可不均等。
二、民法典关于财产继承
1. 继承开始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不参与继承;无第一顺序时,由第二顺序继承。其中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范围同理扩展至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遗嘱继承规则: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4. 继承权丧失与恢复: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行为的,丧失继承权。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或事后遗嘱列为继承人的,恢复继承权。
5. 继承与遗赠的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未表示视为接受。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或放弃,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以上内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整理,涵盖继承核心规则,供参考。
三、民法典关于财产继承定
民法典对财产继承的核心规定如下:
1. 继承方式及效力顺位:财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三种方式。其中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或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 规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仅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 遗嘱形式与效力: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六种。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5. 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6.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情形会丧失继承权;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或遗嘱保留其继承权的,继承权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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