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赌博行为认定标准
一、山西省关于赌博行为认定标准
山西省对赌博行为认定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赌博犯罪: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赌博行为,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视为赌博违法行为。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此外,为赌博提供条件,包括提供赌具、场所、资金等便利,也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处理。若情节较轻,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山西关于赌博认定标准的规定
山西省对于赌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相关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个人参赌且赌资较大构成赌博违法行为。一般来说,人均参赌金额五百元以上或当场赌资两千元以上的,可认定为赌资较大。若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包括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或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筹码等,无论是否从中获利,均属违法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则构成。聚众赌博指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情形。
此外,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通常不以赌博论处;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一般也不认定为赌博。
三、山西省赌博治安处罚裁量标准
山西省对于赌博的治安处罚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不同情形有不同裁量标准:
1. 一般情形:参与赌博赌资较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赌资较小”,山西通常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量参赌人数、赌资金额等因素认定。
2. 情节严重情形: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资较大”的认定也有相关规定,例如个人赌资达到一定数额等情况。
3. 特殊裁量考量:除赌资外,还会考虑其他情节。如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多次参与赌博;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等,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罚。
公安机关在执法时,会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适用裁量标准,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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