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具体流程怎么走
(1)申请。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离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日内(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次日起计算,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天),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冷静期届满后次日起计算,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结束后次日为期间最后一天),双方应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查离婚协议。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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