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面存在乱扣工资该怎么办(合肥凯泉工厂乱扣工人工资)
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乱扣工资的,此时是可以由被扣工资的劳动者和乱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协商处理的,如果是协商不成的,此时是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的,在必要的时候,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在单位工作乱扣工资怎么办?
可以拿着工资发放凭证先向仲裁委员会机关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作过程中要是遇到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况,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按照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会责令单位及时补足克扣的工资,当然还可以格外要求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若是这种投诉无法解决的话,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如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仍不肯支付,员工可以向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当然员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
法律规定原工资包括加班费吗?
法律规定原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却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如果实际执行中确实既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补足劳动者加班费差额。正常来说是五险一金“五险” 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不过福利待遇还包括很多内容 比如餐补交通补助 是否包食宿 给不给解决户口 每年的年假 是否有产假(陪产假) 是否有培训机会免费还是自费等等吧
与钱直接有关的,比如:工资,奖金,补贴(餐补,交通费,打的费,手机费,能不能报销),社保(几险几金),年终,分红,股权。
与工作条件有关的,比如:公司位置,上下班时间,班车有无,加班频率,出差频率,等等等等。
加班工资系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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